法制建设
Navigation
法制建设
您所在的位置: 365备用 >质监建设 >法制建设
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抽查”等十七项“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17-06-27  来源:zjjfgc
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抽查”等十七项“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局各处室、开发区分局、园区分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抽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等十七项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抽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3.《检验检测机构抽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4.《机动车安检机构抽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5.《全市认证活动抽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6.《特种设备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7.《商品重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8.《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9.《商品计量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10.《计量标准专项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11.《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专项计量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12.《产品能效标识计量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13.《计量技术机构专项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14.《棉花茧丝等纤维质量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15.《纤维产品监督抽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16.《企业声明公开标准合规性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17.《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365备用
2017年6月15日
 
 
 
365备用办公室            2017年6月20印发
 

附件1: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抽查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一、适用事项
本细则适用于淮安市区域内,组织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抽查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二、检查对象
淮安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市直企业),具体检查对象见本事项对应的检查对象库。
三、检查人员
持有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书的质量监管人员,具体检查人员见本事项对应的检查人员库。
四、年度抽查比例和频次
抽查比例:比例达到淮安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数(市直企业)的100%。
抽查频次:每家企业每年抽查一次。
五、检查程序
(一)抽查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上级部门要求和工作实际,每季度实地抽查1-2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促进获证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持续保持和改进生产条件。
(二)组织实施。按照“双随机”原则确定检查对象、检查人员,对获证企业实施现场检查,填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现场检查记录表》(附件),现场告知检查结果及异议处理程序。
(三)结果公开。按季度将抽查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情况,公布在淮安市质监局门户网站上。
(四)检查后处理。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企业限期整改。企业整改完毕后将整改情况报检查单位,必要时,检查单位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查验。
(五)建立档案。将检查事项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检查表和相关资料及时归档,妥善保存。
六、检查要求
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现场检查记录表》的内容,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实施现场检查。
 
 
 
 
 
 
附件2:
 
市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和《淮安市质监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要求,结合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市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建立监督抽查企业库,按照监督抽查目录,随机抽取企业,实现监督抽查结果全公开。
第三条 在汇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企业等数据基础上,结合全市新兴产业、支柱产业、传统产业和地方特色产业发展实际,建立健全市级监督抽查企业库(分设食品相关产品企业库)。
第四条 以全市新兴产业、支柱产业和传统产业产品,消费者日常生活相关、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反映质量问题较多的产品等为重点,结合面向社会征集产品抽检名录的方式,编制实施市级监督抽查目录。
第五条 组织实施市级监督抽查,根据地方产业和监督抽查的不同需求,按照抽样代表性的相关要求,确定某类具体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从监督抽查企业库随机选取企业,委托具有检验资质和能力的产品质量检验部门(以下称“承检机构”)开展检验工作。
第六条  监督抽查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由抽样人员通过企业现场抽样、在电商电视平台和市场购买等方式随机抽取。
第七条 受委托开展产品质量检验的承检机构,在接受委托任务后,制定监督抽查实施方案,按照省地方标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要求,开展抽样、检验、结果判定和数据分析等工作。
第八条 承检机构必须对检验结果的公正性负责。在承担监督抽查任务过程中,发现影响结果公正性的不规范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程度,取消该项任务承检机构资格直至取消该承检机构未来5年的承检资格。
第九条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市质监局负责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查结果和产品质量分析报告,按要求向上级政府和部门报送行业产品、社会关注产品等质量状况分析报告。
第十条 市质监局根据监督抽查结果,采取责令整改、复查、通报、公告、移送等措施进行后处理,按要求上报后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  开展市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要求。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质监局负责解释。
 
 
附件3:
 
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抽查“双随机
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一、适用事项
本细则适用于淮安市区域内,组织实施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抽查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二、检查对象     
淮安市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具体检查对象见本事项对应的检查对象库。
三、检查人员
持有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书的质量监管人员,具体检查人员见本事项对应的检查人员库。
四、年度抽查比例和频次
抽查比例:比例不超过全市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总数的20%(机动车安检机构抽查比例不超过全市机动车安检机构总数的30%)。
抽查频次:每家机构每年抽查一次。
五、检查程序
(一)抽查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上级部门要求和工作实际,根据全市通过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数量,每季度实地抽查5-6家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促进获证机构持续保持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进一步规范检验检测市场。
(二)组织实施。按照“双随机”原则确定检查对象、检查人员,对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填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表》,现场告知检查结果及异议处理程序。
(三)结果公开。按季度将抽查的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情况,公布在淮安市质监局门户网站上。
(四)检查后处理。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获证机构限期整改。获证机构整改完毕后将整改情况报检查单位,必要时,检查单位对获证机构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查验。
(五)建立档案。将检查事项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检查表和相关资料及时归档,妥善保存。
六、检查要求
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表》的内容,对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现场检查。
 
 
 
 
 
附件4:
 
机动车安检机构抽查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省质监局有关要求,机动车安检机构抽查工作纳入检验检测机构抽查工作,有关实施细则按附件3《检验检测机构抽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附件5:
 
认证活动抽查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一、适用事项
本细则适用于淮安市区域内,组织实施认证活动(淮安市认证获证组织和认证机构的认证活动)抽查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二、检查对象
淮安市认证获证组织(仅包括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企业和自愿性产品认证获证企业,不包括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和认证机构的认证活动,具体检查对象见本事项对应的检查对象库。
三、检查人员
持有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书的质量监管人员,具体检查人员见本事项对应的检查人员库。
四、年度抽查比例和频次
抽查比例:比例不超过全市认证获证组织总数的1%。
抽查频次:每家组织每年抽查一次。
五、检查程序
(一)抽查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上级部门要求和工作实际,每季度实地抽查3-4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企业或者1-2次认证机构的认证活动,进一步规范全市认证活动,维护认证市场秩序,提升认证工作有效性。
(二)组织实施。按照“双随机”原则确定检查对象、检查人员,对认证活动实施现场检查,填写《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企业检查表》(附件1)、或《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监督检查记录表》(附件2),现场告知检查结果及异议处理程序。
(三)结果公开。按季度将抽查的认证活动情况,公布在淮安市质监局门户网站上。
(四)检查后处理。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获证单位限期整改。获证单位整改完毕后将整改情况报检查单位,必要时,检查单位对获证单位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查验。
(五)建立档案。将检查事项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检查表和相关资料及时归档,妥善保存。
六、检查要求
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企业检查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监督检查记录表》的内容,对认证活动实施现场检查。
 
 
 
 
 
附件6: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一、适用事项
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区域内,组织实施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 (事项名称)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二、检查对象
淮安市生态新城、盐化新区、工业园区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三、检查人员
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人员
四、抽查比例和频次
抽查比例:比例不超过辖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总数5%
抽查频次:每家单位每年最多抽查一次
五、检查程序
(一)制定抽查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等法律法规,结合上级部门要求和工作实际制定。
(二)组织实施。按照随机原则确定检查对象、检查人员,下达检查任务,实施现场检查,填写《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告知检查结果及异议处理程序。
(三)检查结果公开。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被检查情况公布在淮安市质监局门户网站上。
(四)检查后处理。对现场发现的问题,责令使用单位限期整改,涉嫌违法的移交稽查机构处理。
(五)建立档案。将检查事项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文书、资料及时归档,妥善保存。
六、检查要求
按照《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要求和内容,实施检查。
 
 
 
 
 
 
 
 
 
 
 
 
 
附件7:
 
商品重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行政监管效能,体现监管的公正性、规范性、简约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结合稽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稽查部门根据的责职范围,在商品重点检查、稽查行政执法等事项中实施随机抽取抽查对象、随机选派抽样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
  第三条 实施“双随机”抽查机制,坚持依法监管、公正公开、风险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抽查对象名录库和抽样人员名录库。应根据总局、省局要求,建立抽查对象名录库和抽样人员名录库,负责名录库的维护、运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上级部门备案。
  第五条 重点商品检查应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一)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二)根据检查要求,实施现场检查。实施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证件。检查人员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确认。
  (三)结果纳入检查对象社会信用记录。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条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稽查行政执法随机抽查
  第七条 稽查工作随机抽查的目的是为了创新执法检查方式,规范执法行为,解决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克服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行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保障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随机执法检查的适用于质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日常执法检查中确定检查范围、抽取检查对象、抽取检查人员。下列情形不适用随机执法检查:
  (一)投诉举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当进行执法检查的;
  (二)法律、法规对执法检查方式有明确要求的。
  第九条 各级质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当地违法行为实际情况,确定执法检查项目。执法检查项目目录包括检查类别、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方法及要求、检查依据等。
  第十条 各级质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地企业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通过摇号等方式,借助电子信息化手段,从企业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一条 被检查企业名单和检查人员名单均采用随机抽取方式产生。
  按照辖区企业数量和执法人员数量,合理确定某一时间段内执法检查企业的比例,按照上一年度行政执法查办案件情况及年度执法专项行动中的要求,适当调整某行业、某产品中执法检查企业的比例。
  按照抽取比例,以企业注册号为索引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名单。
  执法人员名单由稽查执法部门根据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编号随机抽取产生,并综合考虑级别管辖、属地管辖和专业能力等情况。
  第十二条 随机执法检查的开展。应当在被检查企业名单确定后两个工作日内对被检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
  按照执法检查项目对被检查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执法检查。检查的方式应当以实地检查为主,并结合利用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手段。
  第十三条 检查结果。分为未发现问题、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发现轻微违法违规行为需整改、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四类。
  实施实地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将检查结果上报质监部门。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立案。
  第十四条 对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
  对被检查企业的检查必须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
  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定程序的;
  (二)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四)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附件8: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一、适用事项
本细则适用于淮安市区域内,组织实施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监督检查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二、检查对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获证企业。具体检查对象见本事项对应的检查对象库。
三、检查人员
计量处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具体检查人员见本事项对应的检查人员库。
四、抽查比例和频次
每年抽查10%-20%的企业。每年抽查1-2次。
五、检查程序
(一)制定抽查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每年初制定抽查计划,主要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年度开展1-2次抽查,抽查10%-20%的企业。
(二)组织实施。按照随机原则确定检查对象、检查人员,下达检查任务,实施现场检查,制作相关记录文书或者产品抽样文书,告知检查结果及异议处理程序。
(三)检查结果公开。检查结束后,及时对外公开检查结果。
(四)检查后处理。检查中发现问题,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涉及违法的,移交稽查处理。
(五)建立档案。将检查事项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文书、资料及时归档,妥善保存。
六、检查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开展监督检查。
 
 
 
 
 
 
 
 
 
 
 
附件9:
 
商品计量监督检查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一、适用事项
本细则适用于淮安市区域内,组织实施商品计量监督检查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二、检查对象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企业。具体检查对象见本事项对应的检查对象库。
三、检查人员
计量处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具体检查人员见本事项对应的检查人员库。
四、抽查比例和频次
每年抽查≤5%的企业。每年抽查2次。
五、检查程序
(一)制定抽查计划。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每年初制定抽查计划,主要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每年抽查≤5%的企业。每年抽查2次。
(二)组织实施。按照随机原则确定检查对象、检查人员,下达检查任务,实施现场检查,制作相关记录文书或者产品抽样文书,告知检查结果及异议处理程序。
(三)检查结果公开。检查结束后,及时对外公开检查结果。
(四)检查后处理。检查中发现问题,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涉及违法的,移交稽查处理。
(五)建立档案。将检查事项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文书、资料及时归档,妥善保存。
六、检查要求
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开展监督检查。
 
 
 
 
 
 
 
 
 
 
 
 
附件10:
 
计量标准专项监督检查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一、适用事项
本细则适用于淮安市区域内,组织实施计量标准专项监督检查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二、检查对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具体检查对象见本事项对应的检查对象库。
三、检查人员
计量处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具体检查人员见本事项对应的检查人员库。
四、抽查比例和频次
每年抽查≤5%的企业。每年抽查1次。
五、检查程序
(一)制定抽查计划。依据《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每年初制定抽查计划,主要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每年抽查≤5%的企业。每年抽查1次。
(二)组织实施。按照随机原则确定检查对象、检查人员,下达检查任务,实施现场检查,制作相关记录文书或者产品抽样文书,告知检查结果及异议处理程序。
(三)检查结果公开。检查结束后,及时对外公开检查结果。
(四)检查后处理。检查中发现问题,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涉及违法的,移交稽查处理。
(五)建立档案。将检查事项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文书、资料及时归档,妥善保存。
六、检查要求
依据《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开展监督检查。
 
 
 
 
 
 
 
 
 
 
 
 
 
 
附件11: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专项计量监督检查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一、适用事项
本细则适用于淮安市区域内,组织实施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专项计量监督检查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二、检查对象
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企业。具体检查对象见本事项对应的检查对象库。
三、检查人员
计量处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具体检查人员见本事项对应的检查人员库。
四、抽查比例和频次
每年抽查≤5‰的企业。每年抽查1次。
五、检查程序
(一)制定抽查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每年初制定抽查计划,主要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每年抽查≤5‰的企业。每年抽查1次。
(二)组织实施。按照随机原则确定检查对象、检查人员,下达检查任务,实施现场检查,制作相关记录文书或者产品抽样文书,告知检查结果及异议处理程序。
(三)检查结果公开。检查结束后,及时对外公开检查结果。
(四)检查后处理。检查中发现问题,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涉及违法的,移交稽查处理。
(五)建立档案。将检查事项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文书、资料及时归档,妥善保存。
六、检查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开展监督检查。
 
 
 
 
 
 
 
 
 
 
 
 
 
附件12:
 
产品能效标识计量监督检查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一、适用事项
本细则适用于淮安市区域内,组织实施产品能效标识计量监督检查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二、检查对象
能效标识的使用。具体检查对象见本事项对应的检查对象库。
三、检查人员
计量处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具体检查人员见本事项对应的检查人员库。
四、抽查比例和频次
每年抽查≤5%的企业。每年抽查1次。
五、检查程序
(一)制定抽查计划。依据《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每年初制定抽查计划,主要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每年抽查≤5%的企业。每年抽查1次。
(二)组织实施。按照随机原则确定检查对象、检查人员,下达检查任务,实施现场检查,制作相关记录文书或者产品抽样文书,告知检查结果及异议处理程序。
(三)检查结果公开。检查结束后,及时对外公开检查结果。
(四)检查后处理。检查中发现问题,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涉及违法的,移交稽查处理。
(五)建立档案。将检查事项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文书、资料及时归档,妥善保存。
六、检查要求
依据《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开展监督检查。
 
 
 
 
 
 
 
 
 
 
 
 
 
附件13:
 
计量技术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一、适用事项
本细则适用于淮安市区域内,组织实施计量技术机构专项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二、检查对象
计量技术机构。具体检查对象见本事项对应的检查对象库。
三、检查人员
计量处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具体检查人员见本事项对应的检查人员库。
四、抽查比例和频次
每年抽查30%的机构。每年抽查1次。
五、检查程序
(一)制定抽查计划。依据《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每年初制定抽查计划,主要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每年抽查30%的机构。每年抽查1次。
(二)组织实施。按照随机原则确定检查对象、检查人员,下达检查任务,实施现场检查,制作相关记录文书或者产品抽样文书,告知检查结果及异议处理程序。
(三)检查结果公开。检查结束后,及时对外公开检查结果。
(四)检查后处理。检查中发现问题,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涉及违法的,移交稽查处理。
(五)建立档案。将检查事项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文书、资料及时归档,妥善保存。
六、检查要求
依据《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开展监督检查。
 
 
 
 
 
 
 
 
 
 
 
 
 
 
 
附件14:
 
棉花、茧丝质量监督“双随机一公开”
工作实施细则
 
一、适用事项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区域内,组织实施棉花、茧丝质量监督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二、检查对象
棉花存储、使用单位、茧丝生产企业。我市棉纺企业采购的成包皮棉(地产棉、新疆棉、进口棉),结合未经公检棉花专项整治需要,对棉纺企业采购但未经公检的成包皮棉(地产棉、新疆棉)进行监督抽查。茧丝企业主要进行干茧货批检查和生丝成批标识检查。
三、检查人员
持有淮安市人民政府发《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人员。具体检查人员见本事项对应的检查人员库。
四、抽查比例和频次
生产企业33%,购销、存储使用单位25%。
产品标准:
GB 1103.1-2012《棉花 第1部分:锯齿加工细绒棉》
GB/T9111-2016《桑蚕干茧》
GB/T1797《生丝》
方法标准:
GB/T 20392—2008《HVI棉纤维物理性能试验方法》
GB/T 6097-2012《棉纤维试验取样方法》
GB/T 6499-2012 《原棉含杂率试验方法》
GB/T 6098.1--2006《棉纤维长度试验方法 第一部分:罗拉式分析仪法》
GB/T 6103—2006 《原棉疵点试验方法 手工法》
GB/T9176-2015《桑蚕干茧试验方法》
GB1798-2008《生丝试验方法》
五、检查程序
(一)检查计划
根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对棉花质量公证检验以外的棉花,可以在棉花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的现场实施监督检查”规定,每年开展对棉花存储和使用单位及茧丝生产企业开展一次棉花、茧丝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标识、证书及质量是否符合标准和法规要求。
(二)组织实施。按照随机原则确定检查对象、检查人员,下达检查任务,实施现场检查,制作相关记录文书或者产品抽样文书,告知检查结果及异议处理程序。
(三)检查结果及时通知被检查企业。
(四)检查后处理。约谈不合格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根据不合格严重程度决定是否立案查处。
(五)建立档案。将检查事项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文书、资料及时归档,妥善保存。
六、检查方式为现场检查,相应的检查要求表格为附件。
 
附件15: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双随机一公开”
工作实施细则
 
一、适用事项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区域内,组织实施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二、检查对象
纤维制品生产企业及使用单位。各类大中专院校供学生使用的床单、被套、棉胎(垫胎或盖胎)、学生服。宾馆饭店医院絮用纤维集团采购产品
三、检查人员
持有淮安市人民政府发《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人员。具体检查人员见本事项对应的检查人员库。
四、抽查比例和频次
生产企业33%,购销、存储使用单位25%。
GB18383-2007 《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
GB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GB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 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
CCGF201-2010《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纺织品
GB/T22797-2009《床单》
GB/T22796-2009《被、被套》
DB32/T2128-2012《学生公寓用棉胎》
DB32/T525-2010《学生公寓用纺织品》
五、检查程序
(一)检查计划
根据《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设有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对纤维制品质量实施监督”、第二十六条“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对涉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时,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规定,每年4月至10月开展一次质量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产品标识及质量是否符合标准规定要求。
(二)组织实施。按照随机原则确定检查对象、检查人员,下达检查任务,实施现场检查,制作相关记录文书或者产品抽样文书,告知检查结果及异议处理程序。
(三)检查结果及时通知被检查企业。
(四)检查后处理。约谈不合格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根据不合格严重程度决定是否立案查处。
(五)建立档案。将检查事项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文书、资料及时归档,妥善保存。
六、检查要求
检查方式为现场检查,相应的检查要求表格作为附件。
附件16:
 
企业声明公开标准合规性监督检查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一、适用事项
本细则适用于淮安市区域内,组织实施 企业声明公开标准合规性监督检查 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二、检查对象
淮安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在全国“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产品标准。
具体检查对象见本事项对应的检查对象库。检查对象库以企业为单位,抽查企业随机选定后,通过摇号方式随机抽取其产品标准,同一个企业的产品标准抽样数量不超过2个。
三、检查人员
从事标准化管理工作的人员。具体检查人员见本事项对应的检查人员库。
四、抽查比例和频次
本事项一年抽查一次,抽查比例为我市前一年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产品标准总量的5%。如国家、省、市政策调整,则相应调整抽查比例。
五、检查程序
(一)检查规则
1.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质监规发〔2015〕1号)
2.检查内容:
按照企业产品标准的合规性、准确性要求对企业产品标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情况,标准反应产品质量特性情况,标准结构合理性及主要内容可验证、可操作性情况进行评价和检查。
3.职责分工:
市质监局统一负责全市企业产品标准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县(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企业产品标准监督检查工作。
县(区)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据反馈的企业产品标准监督检查评价结果,依法开展后续管理。
4.检查方式:
市质监局自行组织或委托标准化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全市监督检查的企业产品标准进行抽样,组织专业人员对企业产品标准的合规性、科学性、规范性等进行评价,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并形成评价检查报告。
(二)组织实施
按照随机原则确定检查对象、检查人员,下达检查任务,要求被抽查单位报送相关企业产品标准台账资料,实施书面检查,告知检查结果及异议处理程序。
(三)检查结果公开
抽查工作结束1个月内,将抽查结果报送市质监局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对外公开检查结果。
(四)检查后处理
市质监局根据评价检查报告,将发现的问题,反馈至县(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检查发现企业产品标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将相应企业产品列入产品质量重点监督的范围。
(五)建立档案
将检查事项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文书、资料及时归档,妥善保存。
六、检查要求
(一)本事项采用书面检查方式,由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知被抽查企业提供相关台账资料。
(二)被检查企业需提供如下台账资料:
1.企业标准文本;
2.标准批准发布文件;
3.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
4.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单(会议纪要)及标准审查专家组成员资格证明;
5.企业产品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等符合性承诺,与相应的推荐性标准是否一致的声明;企业产品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应当提供采标的相关说明和材料;
6.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附件17: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一、适用事项
本细则适用于淮安市区域内,组织实施能源计量监督管理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二、检查对象
用能单位。具体检查对象见本事项对应的检查对象库。
三、检查人员
计量处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具体检查人员见本事项对应的检查人员库。
四、抽查比例和频次
每年抽查≤5%的企业。每年抽查1次。
五、检查程序
(一)制定抽查计划。依据《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每年初制定抽查计划,主要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每年抽查≤5%的企业。每年抽查1次。
(二)组织实施。按照随机原则确定检查对象、检查人员,下达检查任务,实施现场检查,制作相关记录文书或者产品抽样文书,告知检查结果及异议处理程序。
(三)检查结果公开。检查结束后,及时对外公开检查结果。
(四)检查后处理。检查中发现问题,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涉及违法的,移交稽查处理。
(五)建立档案。将检查事项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文书、资料及时归档,妥善保存。
六、检查要求
依据《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开展监督管理。